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加强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加强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街道)政府,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审核管理工作,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蚌埠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7〕97号)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加强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准入条件
(一)提高收入标准。公租房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由不高于2480元提高到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635元。
(二)优化产权登记时限。在申请公租房前转让自有房屋满2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三)优化户籍限制。已婚或离异满两年(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准)的可以作为独立家庭申请,按照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不再审核户口是否分开。
(四)优化申请材料。为扎实落实为民办实事,取消申请人工龄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或者养老金待遇等证明材料,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地房屋证明、低保证明等证明材料,确需提供户籍地房屋证明、低保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的,由审核单位指定申请人户籍地社区调查出具。
(五)“空挂户”家庭申请公租房。户籍在申请范围内的
“空挂户”家庭申请公租房,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按照公租房保障条件予以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受理。除常规审查外,重点审核住房情况,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指定户籍地社区出具无房证明,同时商请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出具无房证明,必要时要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确定。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应推举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以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二)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携带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怀远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怀远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授权书》和《怀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流程。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实行“三级
审核、两榜公示”制度。
1.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受理申请时,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出具房屋及收入等证明。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将申请人材料及信息报请民政部门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应在《怀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登记为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三、明确部门职责
公租房申请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民政、住建等部门,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租房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保障标准及公示上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申请人户籍、房产、财产、收入等状况,承担公租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体责任。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的复审、公示,确定并发放申请家庭租赁补贴、组织实物配租工作等。
四、强化监督问责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驳回其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房产、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公租房或者骗取租赁补贴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列入失信人名单,自收回公租房或退回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民政、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及职责,严格把关,坚持“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对在公租房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泄露申请人经济状况信息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线上线下申请公租房均适用,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公租房需提供材料
2023年9月20日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1.书面申请书及申请人近期照片;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复印件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法院公章);
4.不动产产权产籍证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或皖事通下载);
5.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住院病历、医院证明;
6.患有残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残疾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如结婚证、军烈属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