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3〕F-000020号
当事人: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赵恒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4P20H
经营者:赵恒芳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衙后街南侧书香园小区3号楼104
2023年10月16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赵恒芳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营业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相关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执法人员在店内摆放销售的出版物中发现10本中小学教科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教科书的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上述10本中小学教科书做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2023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31日,办案人员对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经营者赵恒芳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赵恒芳对销售教科书的行为予以承认。
2023年11月01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存在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3〕C-00222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编号为(怀)文综保字〔2023〕1016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证据图片3份。
5、赵恒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中小学教科书10本。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 涉及印 刷 复 制、发 行 市 场 和 出 版 物 进 出 口 的 违 法 行 为序号11“印刷、发行单位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经调查,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销售金额,执法人员采纳当事人的说法,销售出去8本,获利16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2023年11月0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现责令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赵恒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赵恒芳)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没收中小学教科书10本。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公共支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