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不罚〔2023〕2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不罚〔2023〕2号
蚌埠绿优仕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0F9L1L,法定代表人尹小芹,地址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2-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年8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生产车间西侧堆放约500吨、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的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场地地面和路面积尘较多,运输车辆经过有明显扬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蚌埠绿优仕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尹小芹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年8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页,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1份1页,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2023年8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份3张,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4.2023年9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份2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5.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6.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子宸、林颖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复印件1份2页,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蚌埠绿优仕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原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2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在责令整改后积极整改,堆放砂石物料持续时间较短,对外环境损害程度较轻微,并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