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怀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工作细则》的通知
怀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怀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怀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工作细则》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日
怀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充分发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统筹协调、统一指挥作用,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作用,提高会商研判时效性、针对性和约束性,根据《怀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商研判是指县防指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天气、汛(旱)情、险情、灾情等进行总体研判,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第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展会商研判:
(一)气象部门发布重要气象信息专报,或发布橙色、红色暴雨预警;
(二)预报淮河或重要支流的主要控制站达警戒水位、保证水位或历史极值;
(三)实施流域洪水防御、蓄滞洪区运用等重大防洪调度;
(四)达到启动县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
(五)接报突发重大险情、重大灾情;
(六)其他需要进行会商研判的情况。
第四条 会商研判主要以会议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等形式举行。
第五条 应急响应期间和重大灾害性天气影响过程,县防指或县防办应每日组织一次会商研判,可根据形势需要增加会商研次数。
第六条 县防汛抗旱Ⅰ级响应期间,会商研判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Ⅱ级响应期间,会商研判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Ⅲ级响应期间,会商研判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其他情况由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遇重大突发情况,由县防办报请县防指领导主持会商。
第七条 县防办根据会商研判内容,确定参加会商研判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专家、组织有关乡镇防指参加会商研判。
第八条 会商研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气象局报告天气实况和未来一段时间天气形势;
(二)县水利局报告全县实时水情、重要水工程运行和调度等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防洪重点流域、区域,以及重要水工程调度、巡查防守等防御工作意见;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地质灾害和防范工作情
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地区和措施
意见;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防洪排涝工作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防范应对工作意见;
(五)县城市管理局报告城市内涝工作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低洼易涝点等方面城市内涝防范应对工作意见;
(六)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怀远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报告公路、水路交通防汛工作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公路、水路交通管控等防汛工作意见;
(七)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告旅游景区防汛工作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旅游景区管控等防汛工作意见;
(八)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报告相关情
况,提出工作意见;
(九)县防办(县应急局)报告全县防汛救灾工作情况,
分析主要风险,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重点工作安排意
见;
(十)县防指(县防办)领导部署当前和未来一段时
间重点工作;
县防指成员单位可通过各自业务系统报告相关情况,提出防范应对处置工作意见。
第九条 会商研判后由县防办起草会商意见,报县防指(县防办)领导审签,印发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防指,抄送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根据会商研判情况,县防指视情向社会公众发
布综合预警,提出预警响应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县防办和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乡镇防指根据会商意见,具体部署防范应对工作,持续跟踪督促落实,并于每日10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前一日工作情况,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防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