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乳泉宏图办公用品经营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
当事人:怀远县乳泉宏图办公用品经营部(石承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LXFX6
经营者:石承侠
住所: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城小区6号楼121号
怀远县乳泉宏图办公用品经营部(石承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2023年06月26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石承侠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乳泉宏图办公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71学习宝典字词句篇》版权页印刷时间有缺陷,疑似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该出版物做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06月27日立案调查。2023年06月30日,我单位把《271学习宝典字词句篇》一本邮寄至中国原子能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07月20日,中国原子能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给我单位出具《关于出版物《271学习宝典字词句篇》是否为非正版图书的认定意见函》,认定该本《271学习宝典字词句篇》为非正版图书。2023年07月26日,对石承侠做第一次调查询问,石承侠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所有证据材料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3〕C-00172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编号为(怀)文综保字〔2023〕0626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文书编号为(怀)文综保告字〔2023〕0626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
4、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鉴定申请函1份。
5、中国原子能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出版物《271学习宝典字词句篇》是否为非正版图书的认定意见函》1份。
6、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7、证据图片6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8、石承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9、怀远县乳泉宏图办公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10、怀远县乳泉宏图办公用品经营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出版物资格。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 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经询问当事人,该出版物无经营数额,无违法所得。
2023年07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现责令怀远县乳泉宏图办公用品经营部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怀远县乳泉宏图办公用品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3、没收《271学习宝典字词句篇》一本。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局
2023年08月0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