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抽查项目
发布日期:2023-12-01 11:01信息来源: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检查单位:蚌埠市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大类 |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 | 细类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木采伐类检查 | 细类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大类 |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细类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苗木集散地、种苗繁育场圃、造林山场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行为检查;2.是否存在违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收购、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大类 |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动物类检查 | 细类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 |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大类 |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细类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 (二)检测依据 1.造林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 2.《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
1.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植物新品种引种;3.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6.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7.林草种子质量;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