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阜阳大道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住所:阜阳开发区颍上南路东侧二环路XXXXXXXX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实施了对怀远县XXXXX建设施工总承包项目防水施工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的行为,涉嫌超资质承揽工程,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负责施工的怀远县XXXXX建设施工总承包项目防水施工专业分包工程,位于怀远县XXXXXX北侧、XXXXXX西北角,该项目的承包单位是XX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3月16日,县住建局建安股对该项目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涉嫌超资质承揽工程,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防水工程进行现场勘验,经查,你单位与XX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签订了“XX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XXXXX建设施工总承包项目防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TBJJ-HYJQXMB-专业-2022-010)。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根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规定,贰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你单位与XX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XX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XXXXX建设施工总承包项目防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暂定价款为10803135.66元,截止2023年3月18日,实际施工产值是1139908.27元,你单位不具有对该项目防水工程施工的资质,却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该项目的防水工程,你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属实。2023年3月18日,你单位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XX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XXXXX建设施工总承包项目防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之终止协议”(合同编号:ZTBI-HYJQXMB-专业-2022-01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及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怀远县XXXXX建设施工总承包项目防水工程的分包人是阜阳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1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参照2022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序号89),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3938.07元(产值价款1139908.27元的2.1%)。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
附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