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左XX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 身份证号码:340321197911XXXXXX联系方式:13855XXXXXX 工作单位: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淝南镇XXXXXX
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实施了对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承包的行为,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具体位置在怀远县榴城镇乳泉大道北侧、榴城公园东首,该工程于2023年4月6日开始施工,发包方是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是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签订了《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合同》,合同中未确定具体的工程合同价款,后经双方结算确认价款为100800元。承包方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完成工程量30%时,在拆除吊顶的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2023年4月12日,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经调查核实,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装饰装修的相应资质证书,不具有对该工程施工的资质,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却承包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中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属实。你为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经理职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及监管部门检查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合同(复印件),证明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的承包人是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六:工程分包结算确认单,证明该工程实际产生的价款额;
证据七: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2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安徽鑫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鉴于安徽鑫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出现了安全事故,参照2022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序号90),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326.59元(单位罚款数额3628.8元的9%)。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