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310-0006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发布日期: 2023-10-13 15:23
发布机构: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0-08
来源单位: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13 15:23信息来源: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左XX  性别: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 身份证号码:340321197911XXXXXX联系方式:13855XXXXXX 工作单位: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淝南镇XXXXXX

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1月实施了对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承包的行为,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本机关于202382案调

经查明,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具体位置在怀远县榴城镇乳泉大道北侧、榴城公园东首,该工程于2023年4月6日开始施工,发包方是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是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签订了《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合同》,合同中未确定具体的工程合同价款,后经双方结算确认价款为100800元。承包方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完成工程量30%时,在拆除吊顶的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2023年4月12日,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经调查核实,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装饰装修的相应资质证书,不具有对该工程施工的资质,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却承包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中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属实。你为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经理职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及监管部门检查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合同(复印件),证明怀远县XX国际大酒店零星拆除工程承包人安徽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六:工程分包结算确认单,证明该工程实际产生的价款额;

证据: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922日,本机关依法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告字〔2023〕第21-2),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安徽鑫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鉴于安徽鑫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出现了安全事故参照2022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序号90,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326.59元(单位罚款数额3628.8元的9%)

罚款,你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