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310-0006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国家层面法律及法律解释、政策 发布日期: 2023-10-09 08:18:53
发布机构: 怀远县 成文日期: 2023-10-09
来源单位: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性: 有效
名  称: 《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文  号: 词: 《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发布日期:2023-10-09 08:18信息来源: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