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401-00010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1-09 15:44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1-09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1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4〕1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1-09 15:44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1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48607368,法定代表人郑书化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系统移交线索,202391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81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对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放口位置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排放口编号为DA006的电弧炉排气筒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实际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是许可编号DA007的车间废气排气筒,存在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安装联网废气自动监测设备。DA006的电弧炉排气筒已安装新的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目前尚未接电运行和联网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郑书化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391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2023815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系统平台对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检查问题交办单(截图)1张,证明案件事实;

4.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电弧炉操作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督查组在对你公司检查时,你公司20238月和9月生产情况及除尘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5.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不锈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蚌环函字〔200554号)复印件1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不锈钢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原蚌埠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6.蚌埠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7.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8.《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1份,证明颗粒物不是有毒有害污染物;

9.第三方运维单位安徽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苏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第三方运维单位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10.第三方运维单位安徽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在线设备运维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2.20231012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102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线监测设施联网图片3张,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记录3份,证明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3.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的情况;

1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我局于20231211《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27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捌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