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区 别 |
怀远县 |
产业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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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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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管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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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 远 县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编号:SP □□□□□□□□□□□□□□
怀远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甲方(房屋租赁管理单位): 乙方(承租人):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宅使用,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双方协定遵守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乙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管法律、法规和本县公有房屋管理规章、政策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收取、人员类别和收取单位依照《怀远县关于进一步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怀政办〔2015〕60号)文规定执行。租金收缴方式由承租人按月支付,也可按季或提前半年或一年一次性付清。
三、承租人应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县中低收入保障线满一年的;
2、家庭人口或居住面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
3、将承租的住房擅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使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以及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构件、设施设备,或对房屋擅自进行装修的;
4、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6个月以上的或一年内遭到物业投诉三次以上的;
6、拒不缴纳因保障条件提高而随之增加的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7、全家迁往外地和调离本市工作的;
8、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9、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情形。
五、甲方有保障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义务,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乙方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外有损害公共利益和搭盖违章建筑的行为。
六、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有义务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七、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15日前通知甲方和监管单位并办清下列手续:
1、交清应交的房屋租金及水电、电梯和物业等相关费用;
2、按照合同清点移交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拆除装修物,必须恢复原状,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3、按照退租程序撤消、收回租约并交还房屋钥匙。
八、乙方承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如因国家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腾退时,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持租赁合同到甲方办理终止租赁合同手续,并腾退房屋。退租时,乙方装修费用不能抵扣房屋租金。
九、在本合同期限内,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时,按国家规定政策作相应调整;合同期内如乙方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重新换签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终止合同。
十、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期 个月,本合同在期满前3个月,乙方如续租,需携带本合同到甲方重新商订,如不续签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一、本租赁合同共肆页,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监管单位壹份,甲乙双方签章(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及租金收缴记录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及租金收缴记录
房屋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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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状况 |
结构类型 |
间数(间) |
使用性质 |
所在楼层 |
是否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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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厅 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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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员类别 |
建筑面积(㎡) |
租金标准(元/㎡) |
月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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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
低收入□ |
中等偏下收入□ |
外务、毕业生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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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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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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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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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交缴情况 |
交缴时间段 |
欠缴租金情况 |
收款人 (签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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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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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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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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