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6792251/202403-0000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通告,其他,DOC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3-08 16:35:01
发布机构: 怀远县 成文日期: 2024-03-08
来源单位: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性: 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
文  号: 词: 文化监督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

发布日期:2024-03-08 16:35信息来源: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当事人: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刘*京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TY2Q70T

经营者刘*京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科教路122号 

2024年01月09日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检查时,发现店内书架上有1本长江出版社《格列佛游记》,纸张粗糙、印刷模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该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20240110立案调查。

20240110我单位把1本《格列佛游记》出版物邮寄至长江出版社进行鉴定。

20240124长江出版社(武汉)有限公司给我单位出具鉴定结果,认定该本《格列佛游记》出版物为盗版书。

20240225办案人员对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经营者刘*京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刘*京对该出版物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对长江出版社(武汉)有限公司给我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予以确认。

现已查明: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刘*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4C-00001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编号为怀保字〔2024010901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文书编号为怀字〔2024010901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

4、怀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委托鉴定函1份。

5、长江出版社(武汉)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果1份。

6、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7、证据图片3份。

8、刘*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9、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1本《格列佛游记》出版物。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部分  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根据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办案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

202402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5),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刘*京)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怀远县龙亢小武书店(刘*京)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格列佛游记》1本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3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