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龙亢博学书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事人:怀远县龙亢博学书店(邵*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TAX8B2J
经营者:邵*勤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建设路03号
2024年01月09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龙亢博学书店检查时,在店内书架上发现7本《故事会》2019合订本系列图书纸张粗糙,印刷模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其中1本《故事会》2019合订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2024年01月15日立案调查。
2024年02月02日,执法人员使用《扫黄打非》APP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本《故事会》2019合订本进行ISBN数据查询,结果为非正版图书。
2024年02月26日办案人员对怀远县龙亢博学书店经营者邵*勤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邵*勤对该出版物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对《故事会》2019合订本为非正版图书予以确认。
现已查明:怀远县龙亢博学书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4〕C-00000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编号为怀文综保字〔2024〕010902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文书编号为怀文综保告字〔2024〕010902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
4、证据图片5份。
5、邵*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怀远县龙亢博学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怀远县龙亢博学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7本《故事会》2019合订本。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10“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根据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办案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
2024年02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出版物7本。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3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