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5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5号
安徽荣耀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N4FT42U,法定代表人潘珍云,地址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凤翔路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8月份在安徽曼克斯建材有限公司院内建设一条移动式石料破碎生产线,露天堆放废旧建筑材料2000吨,成品石子2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荣耀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潘珍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年12月1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2023年12月1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页,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4.2024年1月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页,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房租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与安徽曼克斯建材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房租租赁合同》1份和《二手破碎机转让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石料破碎生产线的总投资额;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1的裁量标准、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元;
2.对未采取有效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贰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