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4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4号
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531854,法定代表人何天龙,地址怀远经开区龙亢园永顺路西文明路北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裂解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SCR脱硝设备;活性炭吸附设备自投产以来未更换,炭黑尘总排口布袋除尘设施布袋长期未更换,污水处理设施“微滤+气浮”设备未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天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年10月2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10月2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份9张,证明案件事实情况;
4.2023年10月2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和环境违法程度;
5.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处理3万吨废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复印件(摘录)1份8页,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关于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3万吨废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的函》(怀环许[2021]48号)复印件1份2页,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3万吨废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10页,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340321MA2U531854001V)复印件(摘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6.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业用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场地租赁情况;
7.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费账单(2022.6-2023.9)1份1页,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9.2023年11月1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份5张,怀远县怀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供货合同》扫描件1份3页,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提取的系统截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0.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2-1的裁量标准、专用裁量表5的裁量标准、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
2.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3.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