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8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8号
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86113722K,法定代表人胡晓剑,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不锈钢及合金钢生产,排放含有颗粒物的粉尘,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行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胡晓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1月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2024年1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4.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特种合金材料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怀发改字〔2011〕260号)复印件1份,怀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特种合金材料项目电炉产能等相关产业政策问题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行业类别;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管理行业;
6.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9月至今电费证明材料复印件4张,证明你公司生产时间;
7.安徽泰昌特殊合金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8月-2024年1月污染防治措施运行台账,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8.《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2009)复印件1份,证明颗粒物属于大气污染物;
9.《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页,证明颗粒物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1.《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的情况;
1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3-1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