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工业项目规划审批暂行办法(试行)
怀远县工业项目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试行)
一、成立专项审查工作小组
(一)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及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两个审查小组:“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小组”与“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规划负责人为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管理股全体工作人员、耕保股负责人、开发利用股负责人为成员。
(三)因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二、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批
(一)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及代管范围内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招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投资协议、用地规模等,提前一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小组依据《怀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怀远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地”政策等要求,起草规划设计条件初稿和拟用地红线,同时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同意意见后,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
(二)怀远县经开发区及代管范围外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属地国土空间规划、招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投资协议、用地规模等,提前一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小组按照上位规划、《怀远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招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标准地”政策等要求,起草编制规划设计条件初稿和拟用地红线,同时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
三、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审批
(一)用地规模10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规划方案。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小组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同时组织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联审会议通过后,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
(二)工业项目规划方案,涉及以下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方案初稿,规划方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
1.用地规模达到100亩或以上的;
2.涉及重大生产安全、重大要素保障、重大产业布局、重大政府性投资参股项目的;
3.其他情形。
四、工业项目规划条件及规划方案调整
经审批通过的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要严格落实,原则上不得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履行规划调整有关程序:
(一)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项目用地产生影响的;
(三)因公共配套设施需要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规划调整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怀远县县域范围内工业项目,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