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加强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
加强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审核管理工作,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蚌埠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7〕97号)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加强我县公租房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
(一)放宽收入标准。将公租房收入标准由原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80元放宽到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635元。
(二)放宽限制性条件。放宽房产过户时间,不论何种情况房产过户时间均为两年(以不动产登记过户时间为准)。
(三)放宽户籍限制。已婚(以结婚证为准)未分户或离异时间超过两年(含两年)可以作为独立户申请,按照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不再审核户口是否分开。
(四)减少申请材料。为方便群众申请,不再要求申请
人提供户籍地(居住地)房屋证明、低保证明、收入证明、工龄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或养老金待遇等证明材料。
二、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确定。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应推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以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二)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怀远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怀远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授权书》和《怀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流程。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实行“三级
审核、两榜公示”制度。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初审,镇(街道)受理申请时,应当收取申请资料复印件(验原件)。申请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镇(街道)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由镇(街道)安排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房屋及收入等证明。在确认申请资料齐全、申请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将申请人资料及信息由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进行大数据比对。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道)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应在《怀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三、明确部门职责
公租房申请涉及相关镇(街道)、民政、住建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申请的初审工作,受理公租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标准确定及公示上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查询申请人户籍、房产、财产、收入等状况,承担公租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体责任。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的终审、公示,确定并发放申请家庭租赁补贴、组织实物配租等工作。
四、强化监督问责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驳回其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房产、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公租房或者骗取租赁补贴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列入失信人名单,自收回公租房或者退回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镇(街道)、民政、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及职责,严格把关,坚持“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公租房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泄露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线上线下申请公租房均适用,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