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不罚〔2024〕1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不罚〔2024〕1号
安徽裕佳铝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2934980J,法定代表人崔玉芹,地址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4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规范记录贮存量均记录委托贮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裕佳铝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崔玉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沈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4年3月1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安徽裕佳铝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截图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裕佳铝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铝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原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裕佳铝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铝管项目”环评批复的函》(怀环函〔2016〕159号)复印件1份,原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裕佳铝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铝管项目”验收意见的函》(怀环监验〔2016〕58号)复印件1份,安徽裕佳铝塑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书编号:91340321052934980J001Q)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和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合同变更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管理情况;
4.2024年3月1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当日整改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蚌环(怀)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规定,你公司在责令整改后当日完成整改,且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