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北斗网咖)
怀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怀远县北斗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MA2RUWR32P
投资人:陈*
住所:怀远县榴城镇中央世家1号楼201-206号
2024年01月03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北斗网咖检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营业中,在对收费系统检查发现2024年01月02日零点至八点有多笔上网消费记录,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4〕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3份。
4、陈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怀远县北斗网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怀远县北斗网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本项法规,违法情节轻微,能够认识到错误及时改正。
2024年01月0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