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4〕F-000006号
当事人: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马*)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JQ74M)
经营者:马*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王路二轻局综合楼
2024年02月16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单,反映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客户来电投诉,2024年02月14日16点-17点,6个小孩(11-15岁)开了321包厢唱歌、喝酒抽烟、集体吃感冒药致幻,请部门介入对商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停业整顿查处。
2024年02月16日晚,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查看监控录像,锁定证据。
2024年02月22日立案调查。
2024年02月22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举报投诉人的女儿赵*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02月26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收银员付*明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03月06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经营者马*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4〕C-00014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赵*、付*明、马*《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赵*、付*明、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现场检查证据图片2份。
5、赵*户籍证明1份。
6、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现已查明:禹王路零点飚歌城(马*)存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马*)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8元。
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马*)在知道歌舞娱乐场所禁止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消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怀远县禹王路零点飚歌城(马*)第一次违反本条例,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询问,违法情节轻微。
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4年03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8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3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