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11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11号
安徽益糯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FU3C28,法定代表人常涛,地址怀远县荆山镇白莲坡食品产业园健康园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前端三元米粉净化器因接口处突然破损,糯米粉生产过程中,浸泡、压滤环节产生的废水流入外环境,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你公司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未向怀远县人民政府和怀远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益糯园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常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3月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1份和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4份,2024年3月8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原件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浸泡、压滤废水能够对周围水体造成的影响,可能会造成水污染事故;
4.你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1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司发生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事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怀远县环保部门或怀远县人民政府报告;
5.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红线区域外;
6.2024年3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和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