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XX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XX
住所:武汉市XX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深基坑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怀远县XX更新一期、二期项目XX安置区工程位于怀远县XX北侧、XX对面,建设单位是怀远城乡XX公司、怀远县XX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蚌埠市XX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和你单位(联合体牵头人)。2023年12月25日,县住建局建安股对该项目XX安置区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安置区工程存在监理深基坑未编制监理细则。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XX安置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经查,未编制监理细则的深基坑为怀远县XX更新二期项目XX安置房二期工程,于2023年8月开始施工。你单位(联合体牵头人)作为监理单位,编制了怀远县XX城市更新二期项目XX安置房二期工程危大工程实施细则,未按照规定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深基坑监理实施细则。怀远县XX更新二期项目XX安置区二期工程监理过程中深基坑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行为的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送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怀远县XX更新二期项目XX安置房二期工程存在深基坑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证明怀远县XX更新一期、二期项目的监理单位是中国XX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远(质监)城管罚听告字〔2024〕第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深基坑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参照2023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序号207),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铭
联系电话:0552-80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