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一、处罚内容
1、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3、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4、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5、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二、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处罚流程
1.立案: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结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进行汇总并按程序结案填写《案件结案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结案,案卷移送法规室归档保存。
四、实施机关
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