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政策】怀远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安徽省双拥办《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和蚌埠市教育局、蚌埠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蚌埠市双拥办《蚌埠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怀远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怀远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对象为驻怀军队单位军人子女(含现役军人和文职人员子女);怀远籍现役军人子女、怀远籍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没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父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驻怀军队单位军人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办学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初中。
第五条 怀远籍现役军人子女可在父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办学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初中。
第六条 怀远籍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病故军人的子女可以在父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意愿优先安排入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
第七条 对不能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委托抚养的军人子女,享受与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同等优待政策。
第八条 因部队部署调整、军人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至怀远县的军人子女,小学、初中阶段可就近就便转入同类办学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高中阶段转学应安排同类同水平高中就读。
第九条 参加中考并报考普通高中的军人子女,总分加5分后投档。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当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10%增加到总分后投档。
作战部队(含新组建部队中直接担负作战保障任务的师级以下建制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 残疾军人的子女,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按照当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5%增加到总分后投档。
从作战部队交流到驻怀非作战军队单位不满1年军人的子女,按照当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2%增加到总分后投档。
同时符合多项政策性优待条件的只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军人子女参加中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条 军人子女自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按照本人或者监护人意愿选择怀远县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质量较好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由县教育体育局会同人武部政治工作科根据报名意愿,择优明确一定数量的小学、初中,并根据实际定期会商调整。
第十二条 怀远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统一由怀远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受理审核,汇总需求,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制定教育优待落实计划;县教育体育局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怀远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由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部门),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推行使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的通知》(军政〔2022〕395号)明确的流程,组织申报、资格审核、公示,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怀远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提报需求及相关审核材料。
怀远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于每年6月中旬前完成资格复审和需求汇总,以公函形式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其中,中考、中等职业教育优待由县教育体育局按规定直接办理;入园、入学、转学等教育优待,由怀远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制定落实计划方案,于7月中旬前,与有关驻军单位政治机关(部门)、怀远籍非驻怀军队单位军人子女监护人召开教育优待方案协商对接会,确定学位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优待条件、弄虚作假获取优待的个人,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单位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对不按照本细则规定自行托关系、找门路的,县教育体育局和有关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怀远县教育体育局、怀远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怀远县双拥办按职责做好本细则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