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407-00015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7-30 11:13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7-29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16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4〕16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16号

发布日期:2024-07-30 11:13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16

 

安徽谊鑫胶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LKW0R8D,法定代表人饶凯舟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凤翔路8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422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谊鑫胶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饶凯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杨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422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6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环境保护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规定;

4.安徽谊鑫胶带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10-20245月生产销售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

5.202462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安徽谊鑫胶带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4719《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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