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408-00017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8-05 18:55
发布机构: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8-05
来源单位: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1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4〕21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1号

发布日期:2024-08-05 18:55信息来源: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1

 

安徽开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8906996J,法定代表人叶美兵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422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配套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的二级碱液喷淋塔均未运行,喷淋塔内未见喷淋液,喷淋泵未开启,碱液配置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开来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叶美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受委托人黄某、付某、俞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422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黄某、付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现场视频录像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 2024516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叶美兵、俞某),证明案件责任人员情况

4.俞某提供的《“2550三叠网纸机”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俞某与安徽开来纸业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

5.安徽开来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配套二级碱液喷淋塔,对应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5,及污染物种类;

6.《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DA005废气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氨、硫化氢)非有毒有害污染物;

7.20245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71《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5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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