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0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0号
安徽今三麦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UQ2Q0D,法定代表人张耀田,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经济开发区Z10路西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曝气池所用曝气设备故障,未及时维修,导致2024年4月21日至4月22日生产期间废水流经曝气池,在未经曝气处理的情况下进行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今三麦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耀田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4月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 2024年4月2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4月21日已知晓曝气设备故障情况;
4.安徽今三麦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2万吨糯米、1万吨糯米粉、2.5万吨方便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原料清洗水、设备清洗水、地面清洗水须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A处理,处理工艺为厌氧+曝气+沉淀,及水污染物种类;
5.安徽今三麦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近期生产情况;
6.《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非有毒有害污染物;
7.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JW2024-142)复印件1份,证明4月22日检查时你公司排放废水存在部分超标情况;
8.2024年4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5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