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2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2号
蚌埠市厚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XJAYX84,法定代表人丁艳丽,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河溜镇唐店村S307省道旁怀远现代农业产业园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使用餐厨垃圾养殖黑水虻过程中,在玻璃温室大棚北侧露天堆放黑水虻粪污和餐厨垃圾等源于生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恶臭气体,未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蚌埠市厚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丁艳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5月2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5月2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蚌埠市厚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排污登记表》(备案号:20213403200000125)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
4.《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66-2022)
(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
5.信访投诉单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引发信访投诉情况;
6.2024年7月1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