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收养登记指南
发布日期:2025-04-24 10:24信息来源:怀远县公安局 浏览量:
一、受理部门:怀远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办理条件:公民收养未成年人
三、办理流程: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证》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所需材料:
(一)《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第二次办结。对于须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者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不包括在十个工作日内),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正常工作时间(早上8:00-12:00 下午2:30-5:30)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