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409-0001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9-20 21:04
发布机构: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9-20
来源单位: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不罚〔2024〕7号
文  号: 皖蚌环(怀)不罚〔2024〕7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不罚〔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9-20 21:04信息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环(怀罚〔20247

 

陈蕾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424425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包塑生产线配套建设的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未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鼎盛聚氨酯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高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44244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424日、4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2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425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鼎盛聚氨酯设备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403210514505897001W)及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年加工6万吨大棚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年加工6万吨大棚管改扩建项目怀远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年加工6万吨大棚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履行生态环境手续情况;

4.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5.安徽鼎盛聚氨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包塑原料送货单及收据复印件1份,20238月至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6.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7.202442681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426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816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变更登记)复印件1份,年加工6万吨大棚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826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蚌环(怀)不罚告〔20247号)告知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规定,你公司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