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4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4号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48607368,法定代表人郑书化,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物包装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郑书化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朱某、常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4月2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4月26日、7月1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
(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危险废物情况;
4.《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不锈钢产品项目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措施;
5.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业危险废弃物委托收集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情况;
6.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7.《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7号、皖蚌环(怀)罚〔2024〕1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情况;
8.2024年5月28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整改报告及危险废物管理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