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410-00006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10-16 19:36
发布机构: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4-10-16
来源单位: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6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4〕26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6号

发布日期:2024-10-16 19:36信息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6

 

安徽肥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PWAG08R,法定代表人邱广生,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桥集镇团结村西600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911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西侧路边露天堆放有秸秆和畜禽粪便混合物,南北侧呈黄褐色,中间是黑褐色,该混合物长约50米,宽5米,高约2.5米,现场散发异味。未采取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肥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邱广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911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91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肥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3万吨有机肥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

4.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66-2022(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

5.2024918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920《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