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5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5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K5J87M,负责人崔怀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鲍集镇北严村传发农场西4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生产包装车间西侧堆放有小麦糠、玉米渣、玉米秸秆、粪便、草木灰等混合后的物料1堆,长40米,宽30米、高2.5米,东侧颜色呈黄色,西侧呈黑褐色,散发异味,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崔怀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年9月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9月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年加工生产15000吨有机肥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
4.《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66-2022)
(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
5.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提供的《承包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你公司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提供的《一般固体废物乳酸渣处置合同》(节选)及检斤单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7.2024年9月2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