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410-00005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10-16 19:34
发布机构: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4-10-16
来源单位: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5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4〕25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5号

发布日期:2024-10-16 19:34信息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5

 

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K5J87M,负责人崔怀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鲍集镇北严村传发农场西4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96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生产包装车间西侧堆放有小麦糠、玉米渣、玉米秸秆、粪便、草木灰等混合后的物料1堆,长40米,宽30米、高2.5米,东侧颜色呈黄色,西侧呈黑褐色,散发异味,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崔怀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96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9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年加工生产15000吨有机肥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

4.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66-2022

(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

5.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提供的《承包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你公司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安徽省蚌埠市中远肥业有限公司鲍集有机肥分公司提供的《一般固体废物乳酸渣处置合同》(节选)及检斤单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7.202492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920《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