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7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7号
怀远县子言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PANHF2P,法定代表人贺占胜,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龙亢园永顺路西文明路北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安徽某某有限公司3号、4号厂房西侧露天堆放沙子2堆,占地面积约2300平方米,南侧靠院墙处露天堆放沙子1堆,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周边地面存在积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子言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邱广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钱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7月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7月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怀远县子言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租用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场地情况;
4.2024年9月1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无人驾驶航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2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