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29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29号
怀远县淮佑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W2235F,法定代表人段中山,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城市之星6号楼_S111门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7月20日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八轮次)检查组对安徽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停放的混凝土搅拌车皖CD4186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氮氧化物传感器被拔出,该机动车所有人为怀远县淮佑物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淮佑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段中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司机汪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7月2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7月20日、8月13日、9月2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皖CD4186的发货记录1份,证明该车辆7月份使用情况;
4.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皖CD4186车辆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该车辆基本情况及所有人;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技术规范;
6.2024年9月28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3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