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不罚〔2024〕8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不罚〔2024〕8号
蚌埠市宏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QWFBG1Y,法定代表人阮伟英,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5-1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一条喷塑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蚌埠市宏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阮伟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尤某、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9月2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9月2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5.蚌埠市宏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安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喷塑加工协议,证明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蚌环(怀)不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公司在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主动拆除喷塑线,并外协喷塑工序,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前,依法报批环评手续,项目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