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30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30号
蚌埠市晶石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QHRTU1J,法定代表人潘井怡,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凤翔路5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建设高纯石英生产项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蚌埠市晶石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潘井怡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贺某、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9月1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9月2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4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壹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