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不罚〔2024〕9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不罚〔2024〕9号
安徽禹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WUY39J,法定代表人王晓梅,地址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滨湖村东咀组。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2条石料破碎筛分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禹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晓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8月2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9月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禹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亿块(折标砖)环保材料烧结多孔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新型墙体原材料(煤矸石、山皮石)分离及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禹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亿块(折标砖)环保材料烧结多孔砖生产线项目的环评批复》(怀环函〔2018〕89号)复印件1份,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新型墙体原材料(煤矸石、山皮石)分离及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怀环函〔2019〕59号)复印件1份;
4.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6.2024年9月1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蚌环(怀)不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公司在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主动拆除生产线并恢复原状,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前,依法报批环评手续,项目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