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31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31号
五河县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WNH3Q3K,法定代表人杨孝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城南园区品江快速理赔中心旁。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八轮次)检查组对蚌埠某公司停车场停放的皖CC959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温度传感器使用螺母进行垫高,该机动车所有人为五河县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五河县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孝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司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11月13日、11月1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11月14日、11月20日、11月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系统平台截图2张,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4.五河县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皖CC9593车辆行驶证和挂靠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该车辆基本情况及所有人;
5.2024年11月1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