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加强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加强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解决好我县新市民、青年人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审核管理工作,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蚌埠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7〕97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办秘〔202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保租房申请条件、加强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申请条件
(一)优化社保缴纳条件。
申请人需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因离职、辞退等原因未在我县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应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已租住保租房的,从断缴当月起按照市场租金价格收取房租,轮候领取租房补贴的要求退回断缴当月起已领取的租房补贴;社会保险处在断缴期内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在注册地非怀远的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工作,社会保险费不在怀缴纳的,需子(分)公司提供在职证明,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保租房承租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后,若继续承租保租房,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房源情况,按照市场租金价格收取房租或腾退收回房屋。
(二)优化产权登记时限。
申请保租房前需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转让在怀自有房屋满一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三)优化申请户籍限制。
已婚或离异满两年(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准)的可以作为独立家庭申请保租房,按照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不再审核户口是否分开。
二、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确定。申请保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以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二)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携带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到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怀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时,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应在《怀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填写审核意见,登记为保租房实物配租或租房补贴保障对象。
三、强化监督问责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有效解决我县新市民、青年人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服务全县“双招双引”工作,支撑城镇化进程健康发展,保租房申请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房产、社保、工作经历和婚姻状况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驳回其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房产、社保、工作经历和婚姻状况,骗租保租房或者骗取租房补贴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保租房或租房补贴,列入失信人名单,自收回保租房或退回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受理审核人员要按照分工及职责,严格把关,坚持“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对在保租房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泄露申请人经济状况信息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