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502-00035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发布日期: 2025-05-19 16:18
发布机构: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5-05-19
来源单位: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许可流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文  号: 词: 行政许可流程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许可流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发布日期:2025-05-19 16:18信息来源: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量:

一、办事程序
(一)筹建阶段: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听证→决定
(二)最终审核阶段: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证件送达→决定公开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6、互联网营业场所信号接入意向书
7、营业场所平面图
8、场所地理位置图
9、企业章程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三、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受理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六、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七、决定证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办理地点: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311号怀远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九、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工作日)
十、年检要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