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503-0000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3-13 09:08
发布机构: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3-04
来源单位: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2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5〕2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3-13 09:08信息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2

 

怀远县君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CACX77,法定代表人王磊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陈集镇君王村206国道与君王中学路口交叉口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29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三堆砂石物料堆放在厂房东侧厂区院内,部分用黑色防尘网覆盖,地面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君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1129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1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怀远县君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砂石经营料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原料应封闭贮存;

4.202511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7《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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