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4589695/202505-00004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DOC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5-06 10:21
发布机构: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5-06
来源单位: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怀市监处罚〔2025〕394号
文  号: 词: 怀市监处罚〔2025〕394号

怀市监处罚〔2025〕394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0:21信息来源: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39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淝南张立松蛋糕房

注册号

92340321MA2TJF4M7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立松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过期的沙拉酱1袋、橙色素1瓶、绿色素1瓶、紫色素1瓶、巧克力棕色水1瓶、复配着色剂(正黑色)1瓶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5.6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394号


当事人:怀远县淝南张立松蛋糕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JF4M7E  

住所:怀远县淝南镇燕集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立松  

 

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据法定职权对怀远县淝南张立松蛋糕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沙拉酱1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8日,保质期9个月;橙色素1瓶,生产日期2020年2月1日,保质期24个月;绿色素1瓶,生产日期2018年9月30日,保质期24个月;紫色素1瓶,生产日期2018年9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巧克力棕色水1瓶,生产日期2021年3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复配着色剂(正黑色)1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9日,保质期24个月。上述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日,我所进行案源登记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作为原材料使用的沙拉酱1袋,购入价格5元/袋,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橙色素1瓶,购入价格10元/瓶,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绿色素1瓶,购入价格10元/瓶,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紫色素1瓶,购入价格10元/瓶,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巧克力棕色水1瓶,购入价格10元/瓶,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复配着色剂(正黑色)1瓶,购入价格10元/瓶,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述作原料至我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未进行使用,确定货值为5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数量、货值等情况;

证据(三)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5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394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金额较小且并未0品进行全面自查,主动消除隐患。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128】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沙拉酱1袋、橙色素1瓶、绿色素1瓶、紫色素1瓶、巧克力棕色水1瓶、复配着色剂(正黑色)1瓶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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