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35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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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孙晓梅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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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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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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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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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假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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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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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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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9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352号
当事人:孙晓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我局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杭临市监案告〔2025〕9-0303-1号),显示孙晓梅因销售假药未受到从业禁止。2024年3月11日进行案源登记并报经领导批准立案。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孙晓梅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2月左右至4月期间,在怀远县凤凰商业广场二区115号营业房开设“雅萱”美容美体养生店时,因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犯销售假药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当事人自述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帮其女儿照看外孙女,未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杭州市临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杭临市监案告〔2025〕9-0303-1号〕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185刑初300号〕1份,证明当事人犯销售假药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犯销售假药罪的相关情况;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5年3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352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