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4〕32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4〕32号
安徽启恒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PJM8Y7A,法定代表人张兴友,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陈集乡产业园三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现场建有射蜡机2台,熔蜡设备1套,熔炼炉2台,打磨机2台,与原环评及批复不符,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启恒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兴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11月2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12月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启恒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套汽车配件及10万个水泵配件项目”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原项目环评情况;
4.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
5.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建设时间;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7.2024年12月2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4〕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零叁拾捌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