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关于安徽宝钢制罐有限公司铝制两片罐生产基地二期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
安徽宝钢制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安徽宝钢制罐有限公司铝制两片罐生产基地二期>审查的申请》及节能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安徽宝钢制罐有限公司铝制两片罐生产基地二期)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401-340321-04-01-257414。
二、该项目利用现有厂房约6000平方米。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购置冲杯机1台、拉伸机6台、修边机6台、清洗机1台、清洗烘炉1台、彩印机1台、彩印烘炉1台、内喷机6台、内喷烘炉1台、缩颈翻边机1台、堆码机1台、输送线1套以及相应辅助设备等主要设备。
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3938.69吨标准煤(当量值),6227.46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费电1355.35万千瓦时、天然气170.9万立方米、耗能工质水11.92万吨。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
五、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