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44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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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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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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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榴城镇魏岗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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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PDY00229334032112D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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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家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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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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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没款合计10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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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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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6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44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怀远县榴城镇魏岗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229334032112D6001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魏岗村
主要负责人:刘家茂
身份证号码:*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榴城镇魏岗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在该卫生室货柜中发现阿斯利药业(中国)有限公司产的达格列净片2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4463,产品批号:2501A45,规格:10mg,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检查当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24日,该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刘家茂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该批达格列净片是2025年3月份一个陌生男子来到当事人的卫生室推销药品时购进的, 该男子无药品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也未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及联系方式,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合法购进票据,也未对经营者的资质等情况进行查验核实。上述药品购进4盒 ,购进价格30元/盒,该卫生室使用价格40元/盒,已使用2盒。当事人购进以上药品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货值160元,使用获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
对当事人作出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存在,以及购进使用等情况;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安徽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此前没有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7.证据提取单1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442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已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如实陈述相关问题,属初次违法购进药品,依据《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的0.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达格列净片2盒;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