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506-0001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6-30 16:17
发布机构: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6-30
来源单位: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17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5〕17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17号

发布日期:2025-06-30 16:17信息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17

 

万华禾香板业(怀远)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BERR6R,法定代表人石亮志,地址安徽省怀远县龙亢经济开发区远见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219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桶,露天贮存在厂区西北侧,未采取防晒、防雨等污染控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万华禾香板业(怀远)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石亮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伟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5219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22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万华禾香板业(怀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年产25万立方米无甲醛秸秆生态板项目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润滑油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处置;

4.万华禾香板业(怀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1份和《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的种类、处置和贮存方式、持证排污情况和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要求情况;

5.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国家标准规范;

6.2025315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522《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52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违法行为轻微,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实际污染和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现场把危险废物转移至危废间,并且在2小时内全部整改完毕;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不予处罚条件。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需要造成危害后果。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桶,露天贮存在厂区西北侧约2个月,未采取防晒、防雨等污染控制措施,存在无组织排放,无证据证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在免罚清单内,经集体讨论,对于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9-6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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