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16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16号
安徽大仝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RTU595,法定代表人吴华一,地址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配天大道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正在对熔化炉内铝液进行保温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你公司租赁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熔化压铸车间进行生产,生产至今未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大仝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华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跃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5年4月2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2025年4月24日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4.安徽大仝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1份,4月份生产报表1份,《设备维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和设备损坏维修情况;
5.安徽大仝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与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
6.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移动通信基站射频器件和汽车零件部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管理应当为简化管理;
7.2025年5月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房屋租赁终止合同》1份,《厂房移交协议》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和表3-1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
2.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圆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